
各縣(市、區)委組織部、編辦、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溫州市創新驅動發展研究院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溫州市創新驅動發展研究院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中共溫州市委組織部 溫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溫州市財政局
溫 州 大 學
2017年5月5日
附件
溫州市創新驅動發展研究院人員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我市引才用才機制,進一步優化人才生態環境,加快推進創新創業。根據《關于設立溫州市創新驅動發展研究院的通知》(溫市編〔2017〕6號),經研究,制定溫州市創新驅動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創新院)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在溫州創辦企業或全職為溫州民營企業服務,并將人事關系轉移至創新院的高層次人才。
第二章 申請對象與申請程序
第三條 符合溫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的A、B、C、D、E類,且取得碩士(含碩士)以上學位或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其中入院前不具有事業單位身份的人才年齡原則上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齡6年以上。
第四條 申請流程如下:
1.申請。由人才所在的民營企業向創新院提出申請。
2.初審。創新院負責對申請對象進行資格初審。
3.評審。由創新院組織成立相應的評聘小組,對進院資格、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資格進行評審認定,提出進院建議人選。
4.審核。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建議人選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人員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5.辦理。創新院與用人企業、人才簽訂協議(合同),并由市人力社保局按規定程序辦理入編手續。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五條 入編方式。納入創新院事業編制的人才,實行實名制管理。原為全額或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人才,按相關調動程序辦理,在院內保留其全額或差額事業編制身份;其他性質的人才,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采取引進的方式,經公示后聘為自收自支事業編制人員。
第六條 聘用模式。入院人才實行雙聘模式。人才與用人企業簽訂服務合同,創新院與人才簽訂人事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與人事聘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五年一聘。
第七條 薪酬發放。聘期內采用“企業買單、創新院管理”模式。在聘用合同期內,薪酬福利、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經費全部由用人企業承擔。人才薪酬待遇分兩部分,一部分由用人企業自行發放,另一部分由用人企業劃入創新院,由創新院代發。
第八條 聘內管理。創新院按事業單位相關規定,負責入院人才人事檔案、崗位聘任、工資晉升、職稱評定以及社會保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等事項。入院人才的職稱評聘和檔案工資調整可參照溫州大學同類人員標準執行。
入院人才可參與溫州大學相關學科建設,可申報溫州大學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以溫州大學為第一主持單位主持獲得項目立項、成果獲獎及發表相關的學術成果,可根據溫州大學科研獎勵政策獲得獎勵,獎勵經費由溫州大學單列。
溫州大學根據需求,在創新團隊組建、科研交流合作平臺利用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九條 年度考核。創新院根據用人企業和入院人才簽訂的協議(或勞動合同)對入院人才進行年度考核。每年底,用人單位須向創新院報送聘用人才的業績表現和管理情況。若入院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則創新院解除與用人企業、人才簽訂的協議(合同),并辦理人才離院手續,該人才不再享有事業編制身份。
第十條 續聘管理。聘用期滿后,繼續在簽約單位工作并續簽企業勞動合同的,或離開原簽約單位在溫州市其他符合入院條件的單位創業創新并簽訂企業勞動合同的,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貢獻、業績突出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續聘,由創新院提出,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后辦理人事關系續聘手續。
第十一條 人事調動。聘用期滿后,人才要調往其他事業單位的,按其在創新院實際身份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和終止。入院人才與簽約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未再就業的,創新院保留其事業身份1年,期間人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單位繳納部分由創新院承擔和繳納,所需經費從市人才專項經費中列支。1年期滿后,仍未再就業的,創新院不再保留其事業編制,按規定與其解除人事聘用關系后將人事檔案轉移至市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托管,并轉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 退休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且符合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條件的,可在創新院辦理事業人員退休手續,享受相關退休待遇。其中入院前不具有事業單位身份的人才原則上要求入院工作6年以上,不滿6年的,應在距法定退休年齡6個月前與創新院解除合同,創新院不再保留其事業編制,由用人企業負責按企業職工身份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十四條 創新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創新院理事會審議決策創新院的重大事宜。理事會由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溫州大學等部門組成,可根據實際需要,對以上條款進行調整完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5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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